6月3日,上海市發(fā)改委發(fā)文,重新明確用于抵消的ccer使用條件以及流程以及相關注意事項。
上海市
碳交易試點企業(yè)使用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進行2014年度履約清繳時,應對其持有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及其所屬項目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確保同時滿足幾項條件,即:
? 該減排量需產(chǎn)生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的項目;
? 其使用比例不得超過試點企業(yè)2014年度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量的5%;
? 居于試點企業(yè)排放邊界范圍內的核證減排量不得用于本次履約清繳;
? 試點企業(yè)需在“國家登記薄”開設一般持有賬戶,且賬戶中存在用于履約清繳的核證減排量。
與此同時,本次下文的通知里還明確了抵消的流程:包括提交抵消申請、市發(fā)改委審核申請、抵消完成。具體通知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