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允許基金等非法人機構開戶和上調投資者持倉量的公告
為培育形成多層次的碳
市場體系,持續(xù)活躍
碳交易,推動廣東省
碳市場的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經廣東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研究,允許基金等非法人機構開戶和上調投資者持倉量,具體如下:
一、允許基金、信托等非法人機構在廣碳所開戶。
廣碳所將放開基金、信托等非法人機構開戶的限制,具體審批流程如下:
(一)非法人機構向廣碳所遞交開戶申請材料(詳見附件1);
(二)由廣碳所對以上所有材料進行審核。
二、將機構與個人投資者的持倉量上限由300萬噸調整至800萬噸。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