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中心)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其它交易事項
第五章 其它交易事項
第一節(jié) 開盤價、收盤價及漲跌幅
第三十四條 廣碳所當日開盤價為掛牌競價或掛牌點選交易方式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收盤價為掛牌競價或掛牌點選當日所有成交的加權平均價。當日不能產生收盤價或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收盤價。
第三十五條 采取掛牌競價、掛牌點選交易方式的成交價格須在開盤價±10%區(qū)間內;采取單向競價交易方式的,保留價須在開盤價±10%區(qū)間內。
第二節(jié) 交易的暫停、恢復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廣碳所可以對個別
碳排放配額交易或整個交易系統(tǒng)進行暫停交易;造成嚴重后果的交易,廣碳所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一)因交易系統(tǒng)技術故障、非法侵入、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
(二)出現涉嫌違法違規(guī)交易、交易量超過一定范圍或高頻交易等異常情形;
(三)出現影響交易正常進行或廣碳所認定的需要暫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廣碳所決定暫停交易應立即報告省發(fā)展改革委,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暫停交易情形消除后,廣碳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暫停交易及恢復交易的具體時間和方式,由廣碳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八條 暫停交易期間,交易系統(tǒng)不接受涉及應被暫停交易的申報或所有的交易申報;待恢復交易后,暫停前的指令進入正常交易程序。
第三十九條 交易參與人或碳排放配額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guī)、規(guī)章或
政策的規(guī)定不再具備交易資格或交易條件的,廣碳所應終止相關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因交易暫停、恢復、終止造成的損失,廣碳所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