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碳稅的必要性
除
碳排放權交易之外,國外也廣泛運用碳稅去應對氣候變化,并取得積極成效。在國家全面啟動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同時,也計劃啟動碳稅立法相關工作。將碳稅作為碳排放交易的必要補充,可以克服碳排放交易存在的相關
問題,更好地推進
節(jié)能減排工作。
1、碳排放交易存在的問題
碳排放交易具有諸多優(yōu)點,但是也有一些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點,主要如下:
(1)總量難以確定。
排放權交易的前提是確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但是,當我國經濟進入經濟新常態(tài)后,企業(yè)普遍經營困難,不少企業(yè)已經關閉、停產或減產,確定合理的減排總量目標存在一定的技術
難題。
(2)可能有失公平。在初始階段,配額往往免費分配給排放者,而購買配額者則需要付費,可能會存在權利配置不均的問題。
(3)可能導致集中排放。那些呈區(qū)域性分布的治理技術相對落后的企業(yè)在購買到配額后,該區(qū)域內所排放的溫室氣體量會激增,從而出現(xiàn)集中排放問題。
(4)存在技術難度。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實施往往與溫室氣體排放監(jiān)測、信息公開、交易結算等制度聯(lián)系在一起,而這些制度的構建往往需要先進的技術支撐,但現(xiàn)有技術卻很難達到要求。
(5)推動技術進步能力不足。在排放權交易體制中,配額出售方的技術水平相對較高。但是,買方也是必不可少的交易主體,他們的治理技術通常比較落后,在配額成本低于治理成本的情況下,買方改進治理技術的意愿不大。
2、碳稅是碳排放交易的必要補充
在國際上,加拿大、美國等國都在同時運用碳稅及排放權交易兩種制度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兩種制度的互補性也在實踐中得以體現(xiàn),主要如下:
(1)覆蓋面。碳稅可以規(guī)制到所有消費化石燃料的單位和個人,其覆蓋面較寬。比較而言,排放權交易的主體相對單一,多為溫室氣體排放量較大的企業(yè),中小企業(yè)和個人往往被排除在外。
(2)穩(wěn)定性。碳稅比較穩(wěn)定,它對能源產品價格的影響可以預期。與之不同,在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由于存在供需關系問題,排放指標的交易價格會經常波動,缺乏可預期性。
(3)經濟性。在現(xiàn)有的稅收征管體制下,依靠稅務機關和環(huán)保機關的合作,就能保證碳稅的順利征收,所花費的額外成本相對較少。而排放權交易則涉及到排放總量核算、配額分配、交易平臺建設、監(jiān)督管理機構設立等,額外花費較多。
(4)公益性。碳稅作為中立性稅收,稅收所得往往以減免相關稅收減免或補貼等方式返還給納稅人,公益性較強。而排放權交易所得往往作為企業(yè)的利潤,不會在社會上進行再次分配。
(5)環(huán)保性。排放權交易的基礎是總量控制,所要實現(xiàn)的環(huán)保效果比較明確。然而,碳稅征收的基礎是一個抽象的宏觀引導,所要達到的環(huán)保效果相對模糊。
(6)利他性。在碳稅征收中,稅務機關針對納稅義務人征稅,納稅人之間不存在互助關系,利他性不明顯。比較而言,在排放權交易中,原始配額的持有者,通常是潛在的排放權交易方,買賣雙方都能在交易中受益,通過配額轉讓,賣方獲得了經濟利益,而買方則減少了污染治理成本。
(7)權力尋租。碳稅的實施以稅務機關為主導,會存在權力尋租問題。排放權交易以
市場為主導,通?;诋斒氯艘馑甲灾?。
(8)接受程度。征收碳稅,直接增加了化石燃料的價格,在稅負較重的現(xiàn)狀下,民眾對征收碳稅的熱情不高。比較而言,排放權交易對相關產品價格的影響比較“模糊”,民眾對該制度的認可度相對較高。
簡言之,在我國實施排放權交易的同時,通過開征碳稅,可以彌補碳排放交易存在的一些不足,更好地推進
節(jié)能減排工作。